《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台州市人代会审议通过

  • 发布日期: 2020-05-0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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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台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按照程序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条例》是台州市首部在人代会上审议通过的实体法规,这也意味着处罚不文明行为在台州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台州市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深入开展“做文明有礼的台州人”主题实践活动,倡导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公共场所吸烟、广场舞噪声扰民、滥用远光灯、车窗抛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有些还比较突出。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既通过德治来奠定市民的基本认知和行为基础,又通过法治来进行刚性保障,对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

《条例》由市文明办组织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市文明办以台州市情为依据,借鉴省内外多个城市的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经验和文明城市创建经验,并吸收多方意见后形成初稿,提请市政府审议后,由市司法局开展一系列审查工作: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发函征询立法专家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并召开市级部门意见征求会,广泛听取修改建议;二、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赴台州市各地开展立法调研,调研过程中邀请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工作民营企业联系点派代表参与座谈会。赴无锡、济南、青岛等省外城市学习立法经验;三、反复论证修改草案。整合意见反馈情况,会同起草单位再次对草案进行逐条讨论修改。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5章36条,包括总则、文明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工作原则和领导责任。《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领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关于文明行为规范。《条例》突出了“促进”为主的立法导向。一是按照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环境卫生、社区文明等领域的行为规范予以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性规定,对涉及文明旅游、文明上网、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执法等行为规范作概括性、衔接性规定。三是为弘扬正义,营造相互帮扶的良好氛围,对慈善公益、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等体现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从正面作了鼓励性规定。

(三)关于文明行为支持和保障。一是规定了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以及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献血捐献等行为的鼓励措施。二是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场所设置爱心座椅、母婴室,鼓励设立公益服务点等。三是明确了长效机制,对宣传教育、文明培训、文明公约、公众监督、行为曝光和文明积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上位法没有设定罚则的违规养犬、建筑物内向外抛物、不文明行车、不文明出行、违规吸烟、小区乱停车等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此外,参考外地文明行为立法经验,对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减免处罚作了规定。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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