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0-05-27 17:08
  • 浏览次数:

近日,《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城市养犬的有效治理是目前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更是屡见报端。据不完全统计,宁波市范围内共有犬只30余万只,随着犬只增加、养犬行为的多样化以及非养犬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养犬引发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现行的《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于2004年、2011年经过两次修订,为宁波市养犬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养犬管理和市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为了推进养犬管理的法治化、精细化和现代化,急需制定一部体现人性关怀、细致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条例》由宁波市公安局组织起草。宁波市公安局将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后,宁波市司法局会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立法起草小组赴区县(市)以及乡镇街道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犬类收容留检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宁波市司法局通过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管理系统、司法行政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宁波市司法局会同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争议条款向宁波市政府领导作了请示汇报,最终形成了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关于管理体制。《条例》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制度;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工作监督的原则;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二是关于免疫和登记。《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实行准养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并要求犬只免疫时须植入电子标识和更新相关信息;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登记条件、程序及变更、注销、寄养登记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为体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建立了养犬登记和免疫接种集中办理制度。三是关于养犬行为规范。《条例》对养犬人的日常行为规范,尤其对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同时对犬只绝对禁入和相对禁入的场所、重大节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犬只进入时间和区域作了规定。四是关于诊疗和经营。《条例》对犬只日常诊疗和经营活动作出规范,特别规定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和交易经营场所。五是关于收容和留检。《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具体职责,并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置的条件和工作制度作了规定;鼓励公民个人、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六是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建立投诉举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关于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设置了转致条款;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定了处罚方式和幅度。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