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0-00002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01 |
文 号 | 浙司〔2020〕16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20-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浙江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4-01 15:11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9〕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浙江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20年3月19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浙江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20〕16号.doc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浙江省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x
信息来源:
相关链接: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浙江省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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