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20-03-3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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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签署公布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改善生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罚则部分未明确具体的罚款幅度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规范与部门监管的及时性与有效性。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了行政许可项目“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也在一定时期里引发诸如确需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因无从办理许可而拖延施工进度,以及夜间无序施工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细化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确保立法工作质量,温州深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一是深入进行研究。组建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参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深圳、杭州、西安等地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相关内容。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多次开展意见征求座谈,组织人员赴瓯海、龙湾等地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有关职能部门及立法联系点人员、建筑行业协会与建筑施工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建议。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市有关部门人员、政府立法专家、建筑设计与施工领域专家开展立法座谈,组织多次协商和论证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分别明确“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定义,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原则性表述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管理边际。

二是规范日常防治与信息公开。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和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要求;推广应用低噪声设备、工艺;明确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公开其环境信息以及便于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信息,并鼓励其他建筑施工单位参照公开上述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对建筑施工噪声的信息化监管。

三是加强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管理。明确禁止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及其三类例外情形。依据上位位规定,结合立法本意以及证明事项清理,对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需夜间作业的不再实行前置证明管理,并授权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相应具体情形。细化列明了可予夜间施工的五类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明确夜间施工证明的办理流程以及证明基本内容,并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可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优先安排在非夜间进行相关施工作业,同时规定获准进行夜间施工也需合理安排工期工序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四是确定具体罚款幅度。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夜间违法施工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罚款幅度,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信息来源: 温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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