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0- 10- 22 16: 17
近日,《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立法背景
宁波市高度重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发布《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规范电梯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电梯安全状况总体平稳,近五年内未发生电梯亡人事故。但是,电梯总量较大、使用10年以上电梯较多,老旧电梯“困人”故障多的问题相对突出。仅2019年电梯应急热线接警4340起、被困乘客8624人次。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是:电梯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渗漏水损坏电梯电器部件;电梯机房未配备空调使电器设备稳定性下降;建筑工程在建过程中高频率、满负荷使用,给电梯埋下故障隐患;部分电梯疏于日常维护和管理;业主共有电梯维修经费纠纷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电梯运行状况监测手段还比较传统、智能化水平不高,这些都可能使安全隐患演变成电梯故障。由于国家、省还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因此,制定条例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3月3日起草完成《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宁波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区县(市)政府、市级部门和立法志愿者征求书面意见,并通过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就《条例》修订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门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条例》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逐条论证。在此基础上,宁波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工委、市市场监管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草案并提交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后续立法程序。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共设7章47条,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服务。
《条例》还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和利用统一的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健全电梯监督管理数字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接到电梯困人故障等报告,按照就近就快原则,及时处置,提高救援效率。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