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0-015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 10- 21
文  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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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 10- 21 11: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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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由周书忠委员领衔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52号提案《关于提升“管执分离”后城市执法效能的建议》悉。我厅经认真研究,并综合省建设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背景

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经多年,改革力度大,综合领域广,在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智慧执法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浙江实践。2015年,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基础上,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在全省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市县以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队伍为基础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等21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016年8月,为增强市、县、乡级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功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7号)。2018年省级机构改革,报经中央批准,专门组建了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加强省级对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导,这是全国唯一的省级层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部门。2019年,省“两办”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执法体系。2020年6月,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以下简称《统一目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从2015年的21个方面392项事项优化为20个方面300项事项。以上举措有力推进了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协作配合

(一)编制职责边界清单。今年6月,省政府公布《统一目录》,印发“两张清单”,即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对应的职责边界清单。其中职责边界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清晰划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边界,对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原则上按照许可的后续监管、未取得许可的监管、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和对不特定对象的监管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监管(事中)和处罚(事后)之间的职责边界:

1.对许可的后续监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许可相对人未按要求从事许可活动,且违法行为能够直观判断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2.对特定对象的监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首先要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涉及该特定对象或特定场所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许可行为的监管。一是对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场所随机发生的,日常巡查中能够直观判断的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对有特定对象或特定场所的,包括规划许可等违法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4.对其他不特定对象的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现、移送或受理举报、投诉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先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二)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浙政发〔2015〕4号和浙委办发〔2019〕46号文件要求,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要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早在2015年,省委编办与省建设厅等15个省级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指导意见。针对事项划转后执法效果不理想、监管与处罚衔接不畅等问题,《统一目录》公布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目录划转执法事项,研究制订调整工作方案,建立执法衔接机制,保持执法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是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统筹协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夯实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要求,厘清监管事权,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防止出现监管责任落空或“以罚代管”现象。三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后续监管等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四是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整体政府理念,密切配合,各靠前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

三、开展业务培训指导,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为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省综合执法办积极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接,加强对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注重基层执法人才培养,突出综合能力训练,着力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一)发挥自身职能,开展系统培训。一是编制培训大纲。起草《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明确执法人员培训指标、培训内容和省市县三级培训任务。由省综合执法办牵头负责轮训工作,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二是建立培训基地。以浙江省警官职业学院、党校、公安干校等高校为依托,建立培训教育基地,健全完善局校合作机制。同时积极筹建由高校教师、业务部门执法骨干等优秀人才组成的师资队伍,形成师资库。三是创新培训方法。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及学员自学的方式,积极开展实战化训练、地区间对口培训和网络平台教学,推动“线上”与“线下”培训相融合,用好“互联网+”培训平台,开展移动学习。

(二)加强沟通对接,强化单兵业务能力。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对接各业务主管部门,为执法队员提供全程化、系统化、专业化的实战性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逐步推动执法队员具备承担全领域执法办案能力,实现个人办案领域全覆盖。

(三)打造执法最佳实践,提升规范化水平。按照省委政法委“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要求,部署开展贯穿全年的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改革大落实、队伍大提升、岗位大练兵”和“正法直度”活动。夯实基层执法基础,深入推进文明规范公正基层队所建设,指导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最佳实践”回头看。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法治政府建设重中之重的内容,是打造整体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层面的指挥协调、部门间协作配合、上下层级间联动,推进“互联网+执法”“浙政钉·掌上执法”,全面提升整体执法实效,努力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设成为我省“重要窗口”的鲜明标志。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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