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0-01527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 10- 21
文  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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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20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 10- 21 1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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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司法助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几点建议》(第22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商相关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提案办理程序做好答复工作

根据提案办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我厅作为主办单位,主动会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经信厅等会办单位,围绕提案提出的五点建议,梳理工作思路,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积极协商形成提案答复意见。我厅第一时间部署提案办理工作,研究提案办理工作方案。2020年4月,我厅就提案办理情况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经信厅,形成初步答复意见。经沟通协商,会办单位均出具了答复参考意见,明确了相关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二是组织开展调研并形成研究成果。2020年5月至6月,我厅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同志结合提案内容,借助省委党校学习研究平台,围绕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关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与思考》的调研成果,重点就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行政保护问题展开研究、提出建议,调研成果经省委党校审改报送后,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三是面对面听取提案人意见。6月中旬,我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您当面征求意见,并根据沟通情况对答复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我省司法工作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做法

民营经济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优势和最大资源,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2018年1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强调要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等,并提出构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攻克民营企业公平待遇短板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司法机关以《实施意见》为总抓手出台政策举措,切实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地方立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为保障浙江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走在全国前列,我省在出台《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首创“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为主题的地方立法工作。2019年,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组建工作专班,组织立法调研和民营企业家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论证修改,《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2月1日施行,《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从立法制度设计上对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予以创新和规范。一是强调竞争中性原则。《条例》将竞争中性原则作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求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提高民营企业使用土地、资金等要素的机会和可得性,在地方立法层面树立起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有利于推进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实践。二是规范行政管理和服务。《条例》提出打破垄断专营,允许民营资本参与产业链条环节投资;鼓励发展民营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明确小微企业园建设的用地保障措施;要求政策制定中进行科学性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设置合理过渡期等,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三是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对企业家权益保障和依法保护产权作出规范,对干预企业自主权、滥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予以禁止;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约延迟支付民营企业账款、延长付款期限等予以规制,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二)完善司法措施,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单位畅通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渠道,完善沟通机制,出台服务保障举措,形成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合力。一是落实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政策。省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相关要求,例如:依法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为非公经济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妥善审理涉非公经济主体的行政案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严格入罪标准,防止把经济、金融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避免因办案不当对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等,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将平等保护、“少捕慎诉”等理念贯穿于涉企案件办理的各领域、全过程。加强工作指导,既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也加强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杜绝“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注重职能延伸,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指导企业重视经营管理漏洞防范,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三是组织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专项活动”。省司法厅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服务等“十大专项活动”,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活动期间,共为10.8万余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检视经营环境9.8万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服务15.1万件,帮助解决法律问题6.3万个。同时,在“12348”浙江法网设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防范平台”,发布民营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和典型案例100余个。四是全面清理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理念相悖的规章制度。省司法厅组织了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视评价、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涉企复议应诉案件专项检查等活动,对涉及企业证明事项、产权保护、招投标制度、信用“黑名单”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共检视评价1466件,废止和宣布失效516件。

(三)加强府院联动,共创法治营商环境。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构建交流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优化营商环境。一是以“三服务”为抓手细化服务企业的措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分别出台有关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实施意见,细化服务企业的具体举措,通过走访企业、驻企服务、结对联系等多种形式,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二是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专项行动。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8个行动方案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好转,让法治真正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建立多维度的协作机制。省法院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单位制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推进破产审判法治化,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省检察院在省工商联设立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站,建立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情况沟通等机制。四是组织多种形式的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活动。省司法厅会同省经信厅组织“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月”、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外经贸法律服务月”、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与省工商联组建律师公益服务团为商会和企业提供服务,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工作;与省总工会开展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帮扶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引导和支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企业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三、司法工作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下一步举措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司法环境,这种环境的打造需要司法部门落实法治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完善的保障措施、更精准的法律服务、更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的理念和目标。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树牢平等保护的司法执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宣传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和广大民营企业中组织专题研讨、法规解读、学习培训等《条例》宣贯活动,引导干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知法、守法和用法,在全社会营造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利益的良好氛围。在司法活动中践行平等保护理念,以包容审慎的姿态办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涉企案件,实现司法活动与“护企救企促企”有机融合。

(二)进一步加大服务企业的司法执法力度。在每一起涉企案件中,彰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公平正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涉民营经济案件,有力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扰乱合法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创业创新发展氛围。积极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支持促进民营企业依法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优化办案方式,审慎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民营企业涉案财物,保障相关人员羁押期间依法行使企业经营、资产处置等权利。依法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涉案期间的履约、付薪等问题,化解涉企纠纷。

(三)进一步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和民营企业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在执法、司法各环节保障民营企业的话语权、建议权。建立完善行政立法联系企业制度,用好用活民营企业立法工作联系点,最大限度地集中民营企业智慧,倾听民营企业声音。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经信、商务、市场监管、工商联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民营经济保护格局,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企业服务常态化、司法保障长效化、营商环境法治化。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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