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0-0152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 10- 20
文  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解读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金4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 10- 20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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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金45号建议《关于加大对“低成本恶告报复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办理。经研究,并征求省纪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规范和治理诬告陷害行为有关情况

(一)纪检监察系统严厉打击不实检举控告。省纪检监察系统历来重视对不实检举控告的查处惩戒和澄清正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省纪委省监委于2019年1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同年8月制定出台《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试行)》,从制度上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干部的干事热情。2019年,全省共查处诬告陷害行为29起,涉及31人;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人,受到刑事处罚3人。此外,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还对涉及1338名党员干部的失实问题进行澄清。

(二)法院系统全面治理滥用诉权行为。法院系统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立案门槛大大降低,在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同时,也导致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包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为此,省法院已将滥用诉权行为作为重点调研课题项目,接下来将把甄别、规制滥用诉权行为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包括建立滥诉甄别机制、完善滥诉惩戒机制、探索构建诉讼诚信码等。此外,还将寻求从更高层面对现行诉讼费收费标准进行突破,推动诉讼费收费办法更新,提高滥诉行为成本。

(三)公安机关重拳整治诬告陷害行为。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执法活动中,始终保持对农村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与此同时,查处了一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违法犯罪案件,如杭州滨江公安机关对恶意举报的罗某某以寻衅滋事罪予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通过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净化了农村地区的政治生态环境。

二、国家和我省有关立法情况

国家和我省高度重视对恶意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通过制定各类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等措施,依法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诬告陷害后公职人员名誉恢复和澄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20日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诬告陷害行为作了系统规定。一是针对恶意诬告行为的查处问题,该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明确如果恶意诬告者是公职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政务处分。二是针对公职人员被诬告后的名誉恢复问题,该法第五十三条要求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受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的保护。

(二)关于规范信访过程中的诬告陷害。针对信访过程中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行为,《信访条例》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条再次重申了信访人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实等行为。

(三)关于规范党员诬告陷害他人。针对部分党员带头恶意举报公职人员,严重影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正常运转等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关于诬告陷害的查处程序。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开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明确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主体、审批程序、从重处罚情形等内容。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等作了规定。

从上述规定看,国家对打击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已经有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定,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基层治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开展“强化清廉村居建设、有力推动基层治理”专项工作,重点解决基层特别是村(居)信访举报总量居高不下、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受到诬告错告等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推动诬告陷害查处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针对基层换届选举这个关键节点,及时查清事实,对恶意诬告陷害人员严厉打击;对无辜被诬告陷害的公职人员,及时澄清是非,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完善诬告陷害信用惩戒机制,对查实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当事人,将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法制宣传。深入推动执法系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有效的“免疫系统”,精准识别诬告陷害违法行为。广泛宣传报道打击恶意举报案例,以案释法,对社会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减少无效举报。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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