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0-01522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 10- 20
文  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解读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温第19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 10- 20 17: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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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规范出台基层站所建设指导政策的建议》(温196号)由我厅负责办理。经商省委编办,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当前省级有关部门在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时,对基层站所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办公用房建设、执法设备采购、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与考核挂钩,一定程度上给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造成了压力,建议对此作出指导和规范。我们认为,您对问题的调研深入、见解独到,所提建议具有相当的现实针对性,非常有利于推进我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

一、基层队所办公场所现状

目前,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基层队所共1329个,其中下沉到乡镇(街道)的共1269个,执法队员9448名。2019年9月,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省司法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以下简称省综合执法办)规范指导处对全省19个县(市、区)29个综合行政执法基层队所开展摸底调研,办公场所未达到规范化建设的约占21%。全省基层队所办公场所现状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有独立办公楼和院子,办事窗口、调解室、罚没物品库、培训室等办公、业务和功能用房配备到位,如安吉县昌硕分局。二是有独立办公楼,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功能用房得到保障,罚没物品库和车库比较紧张,如嘉善县魏唐中队。三是有相对独立办公楼层,基本保障办公用房,执法辅助人员无固定办公地点,业务用房、功能用房共用或缺失,如瓯海区潘桥中队。四是中队仅有几间办公室,无执法办案询问室等业务用房和功能用房,队员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与当事人谈话做笔录在办公室完成,如遂昌县北界中队。五是中队无办公室,无法开展执法办案等工作,如云和县赤石中队无办公场所,在乡镇的办事大厅的2个服务窗口设置了办公桌。

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时间集中在2015年以后,派驻基层队所的时间更迟一些,各地基层队所在人员力量、管理模式、工作内容等存在差异,中队工作开展、执法保障依靠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执法保障存在以下问题:

(一)办公场所不固定,造成群众办事不便和政府资源浪费。办公场所的不稳定是中队的共性问题,中队的办公场所由乡镇(街道)政府调剂或租用,一些中队场地入驻未满半年,就被动搬迁;一些中队搬迁的次数超过成立的年数,几乎年年在搬迁,导致无法按照地图搜索软件的地址找到中队。经了解,走访的29个中队中,已搬迁或计划搬迁的有11个,占40%。办公场所经常性变更给群众办事、队伍管理等带来很多不便,导致政府资源的浪费。

(二)车辆紧缺,导致执法效率不高和执法力量紧张。一是车辆配备不足。我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城乡区域同步推进,执法车辆无法满足基层执法需求,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原来紧缺的执法力量更加不足。二是车况普遍较差。部分车辆使用年限长、维修费用高,有的执法车辆的年维修费用超过采购新车费用的一半。三是采购车辆未到位。新采购的执法用车未及时配备,报废车辆未及时更新,如洞头区北岙中队执法车辆已报废一年,一直未更新到位。四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未配置。部分地方通过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弥补执法车辆不足的问题,但有部分地方因财政部门不同意或无理由延缓购置综合行政执法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三)装备配备不足,影响执法办案的正常开展。省级综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未明确,省综合执法办作为指导部门无法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金和装备支撑。基层执法队所的台式计算机、执法记录仪、头盔等基本执法装备无法做到人手一台,且便携式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高拍仪等设备配备比例不高,存在执法装备配备不全、信息化程度不高的现象。自2018年起,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已推行网上办案,出于安全考虑,需在政务外网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案件办理,部分基层队所无政务外网办公环境,无法开展网上办案。

二、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

我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成立时间晚,与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等专业执法队伍相比,在队伍力量、人员素质、执法装备、办公场所等方面均比较薄弱,极大影响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帮助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省建设、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法制等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予以支持,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这支队伍的基本执法条件。

2017年省建设厅、省委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原省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建综执〔2017〕111号)文件,其中附件1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业务技术和办公用房建设指导标准》,附件2为《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执法装备指导目录》。同时,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置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1号)文件,用于弥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车辆不足的现状。上述文件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等提出指导标准和目录,但并非刚性要求。浙建综执〔2017〕11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派驻乡镇(街道)的基层队所提出规范化要求,2018年省建设厅印发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建综执发〔2018〕221号),对全省的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的达标验收工作分三年实施,该文件第三十九条明确“派驻乡镇(街道)中队办公场所建设项目应当纳入乡镇(街道)建设总体规划,办公场所要相对独立固定,布局合理、方便出勤、有利执法工作。”有了省级层面政策支持,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据可依,通过积极争取并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办公场所、执法装备等基本执法条件得到一定程度改善,执法队员的归属感得到切实提升,执法水平和效率得到较大提高。

虽然如此,上述政策文件在有的地方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为此,我们根据各地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对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的达标验收采用百分制,85分(含)以上为达标,分党建工作、队伍管理、执法业务和执法保障四方面考核,其中执法保障项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共占17分,从2018、2019年验收情况看,这两项考核内容扣分值在3-5分。2019年,省综合执法办经征求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意见(梳理意见41条),修改制订了《2019年度建设文明规范公正基层队所评分细则(试行)》,调整后的评分细则增加执法业务项分值,下调执法保障项分值,更注重执法办案实绩的考核。推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全流程网上运作,实现无纸化办案,节约资源。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诚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目前各部门基层站所的建设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造成了不小的压力。某些地方过多强调“小而全”的保障要求,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针对这一问题,结合今年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我们对工作安排进行了调整。

(一)继续开展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提升执法资源利用效率。我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明确提出,要“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整合资源,积极推进基层执法队伍整合和部门职能整合,总结第一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工作经验,在第二批25个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培育单位和功能区拓点拓面试点。

(二)扩展矛调中心的入驻面,加强各方面资源综合利用。构建和完善诉调、警调、检调、专调、访调“五调联动”工作体系,组建调解专家库,鼓励个人品牌调解室第三方力量入驻,打造联合调处、多元化解的矛盾解决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平台,实行“线上调”“掌上办”,为群众开展远程调解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即避免多头建、也避免多头跑。加强矛调中心建设,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合力。如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昌硕执法所设立了“综合执法+人民调解”工作室,双方在人才、资源、技术、业务等各方面加强沟通协作,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行政工作相互融合,优势互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暂缓开展基层队所验收工作,合理把握相关考核尺度。考虑到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单位为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主力军及结合其它有关因素,省综合执法办决定暂缓开展2019年申报单位的验收工作,将原计划今年一季度完成的抽查验收工作进行延期。同时,在2020年基层队所评分细则中,对执法案件数量、办公场所装修、执法装备配备等标准进行调整,更注重执法成效、执法效率和执法业务等工作,合理有续地开展这项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基层队所建设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并请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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