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0-10-1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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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2017年,湖州市发布全国首个民主法治村创建市级标准《美丽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打响了“美丽乡村,无法不美”的创建品牌。2018年,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得到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肯定。2019年,“余村经验”入选《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攻坚克难的生动案例》,成为全国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生动教材和重要参考。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中,湖州市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固化经验、解决问题,用法治手段保障和促进我市农村地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3月初,《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成立,明确了法规制定的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相继开展了问卷调查、基层调研、部门座谈、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2020年8月27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审议稿)》。9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该部法规。

三、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七章,共四十一条,包括总则、乡村事务治理、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乡村平安和谐、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条款方面,一是对法治乡村建设的原则、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推广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二是对村民自治的行为进行规范,分别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重大事项决定、村务协商、村规民约、村务监督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对公权力治理行为进行规范,就涉及乡村的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和平安建设作了相应规定。

信息来源: 湖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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