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429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 01- 10
文  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解读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丽5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 01- 10 1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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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季力华代表领衔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机制形成环境治理合力的建议》(丽56号)收悉。经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会办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的历史转折。2017年以来,中央明确提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系统部署和安排。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原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诉讼等鉴定需求。近年来,我厅按照国家相关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建设。一是提出工作方案。2017年,我厅会同原省环保厅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总体要求、阶段性安排、保障措施、职责分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开展工作,确保准入的司法鉴定机构高质量、高水平。二是建立机构登记评审机制。我厅会同原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工作,共有32名专家纳入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三是设立两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经专家评审,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先后经我厅审核登记设立,两所的业务类别均为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四是省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联合实验室,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环境损害类案件提供技术支撑和司法服务,并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损害鉴定机制的工作措施

各位代表反映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和短板的确存在,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切实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负责精神,对加强和改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厅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各位代表的建议,下一步,将结合建议的内容,着重推进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浙江省环科院司法鉴定所、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设立登记后,我厅已将这两家机构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浙江省分册(2018年度)。目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开展环境损害鉴定类资质认定工作。我厅将积极协调,推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快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逐步纳入我厅审核登记范围,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纳入继续教育专题培训范围,提高诉讼服务能力。

(二)建立有利于鉴定意见、专家意见采信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的司法职责,省高院已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损害案件;并将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开展调研,与政法各单位密切配合,建立有利于环境损害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专家意见采信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差异化鉴定的建议要求。生态、林业管理部门将研究探索专业性问题和非专业性问题的区分,进一步规范根据不同案件选择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等不同流程方法的适用规则。

(四)完善鉴定收费管理机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监测程序多,涉及监测费、交通费、人工费、仪器使用费等,因此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全国性的问题。据了解,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起草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意见。待具体标准出台后,我省将指导监督做好落实工作。同时,鼓励指导相关鉴定机构,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收费管理机制。

(五)进一步发挥内部鉴定机构作用。继续加强与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现有内部司法鉴定机构、联合实验室的作用。省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委托受理机制和工作程序,对勘验检查、司法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等事项进行规范,提高对环境污染类案件初步审查和认定能力,帮助节省鉴定费用,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感谢季力华和各位代表对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还请多提宝贵意见,进一步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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