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9-00012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公开日期 | 2019-05-16 | |
文 号 | 浙司〔2020〕69号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9-05-16 16:5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和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编制的《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予以修订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印发公布。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省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法制办《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6〕16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浙府法发〔201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浙江省司法厅
2019年5月8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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