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9-00011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公开日期 2019-04-19
文  号 浙司〔2020〕4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9-04-1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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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发文立项制度,严控发文数量。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制定务实管用举措,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全覆盖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和范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全覆盖。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省政府于2019年5月底前公布省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7月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拓宽征求意见渠道,鼓励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等法定情形外,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意见。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的征求意见联系点制度。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并按规定载明具体施行日期,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政策可预期性。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确保合法性审核全覆盖。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建立健全专家协审、部门协审等工作机制,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说明理由。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制定机关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五、健全“三统一”制度,及时公开发布。现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管理的,自《办法》正式施行后应予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办公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简称“三统一”),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编码规则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六、强化备案审查,完善监督纠错机制。取消下一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部门报送备案制度。制定机关要按照新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备案审查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加强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有关工作机构的衔接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制定机关要按规定受理、审查并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自行纠正;备案审查部门要认真研究审查建议,按照备案审查程序规定予以处理。探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七、推行动态管理,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或即时清理。认真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级部门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司法厅。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进一步理顺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认真开展《通知》《意见》和《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新要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机关要督促整改,严格问责。

此前我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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