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8-00037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公开日期 2018-12-12
文  号 浙司〔2018〕159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 2018-12-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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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浙江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部署,省司法厅就充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总结惠企便民法律服务活动和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推进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效能,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法治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为我省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牢固树立,开门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充分确立,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实现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平等保护。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创新改进,以法治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成本进一步降低、办事时限进一步缩短,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得到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功能强、服务优的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充分彰显,律师、公证、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有效发挥,民营企业获得法律服务更加便捷、精准、高效。

——民营企业大普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进民企”活动纵深推进,民营企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法治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契约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经营、维护权益、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从11月中旬开始,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免费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发动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进民营企业,助推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下去”。坚持需求导向,突出服务好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成长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政策宣讲解读、法治环境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四方面开展法治体检,真正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效果导向,灵活运用“法律服务企业八法”,形成“一企业一结对帮扶干部、一企业一体检提示表、一县一分析报告”,努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坚决杜绝不作为、不负责任、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确保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有悖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法规规章制度清理专项活动。依托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浙江法律服务网,搭建民营企业立法诉求直通平台;拓展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性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健全立法听证会等工作机制,畅通民营企业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快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起草、审核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案和省政府规章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减损民营企业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严防出台对民营企业有歧视性限制的制度。集中清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

(三)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围绕严格执法,重点抓好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围绕规范执法,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组织开展《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规章专项检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工作。围绕公正执法,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工作,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制度。围绕文明执法,鼓励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物联网+监管”新模式,推广教育、劝导、提醒、警告、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开展民营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加大金融领域风险防范法律服务力度,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担保、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活动的法律服务,配合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预防和处置工作。大力开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提供债务纠纷快捷化解公证方案,保障民营企业交易安全。指导公证机构高效办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信用担保、委托、提存等公证业务,助力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帮助防范法律风险。

(五)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律师开展知识产权巡回宣讲,举办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务研修班,为民营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提升民营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培育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机构,加大公证电子存证、取证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应用力度,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在先权证明、侵权证据保全等优质服务。

(六)开展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充分发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团作用,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公证服务专窗,支持我省优秀涉外律师、公证员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鼓励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设立代表处或办公室,力争到2020年与我省经贸往来密切国家和地区都建立法律服务协作(合作)关系,实现我省民营企业走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及涉外业务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规则标准,丰富服务载体,优化服务产品,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七)开展优化民营企业用工环境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开通绿色通道,推行“容缺受理”、取证代办、主办责任制、全省通办等制度,努力实现民营企业困难职工、农民工、失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优化农民工讨薪等群体性案件服务机制,视情实行上门服务和提前介入,加大援调结合力度,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理性维权,促进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

(八)开展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深入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公共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商会、规上企业等涉企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知识产权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拓展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深入开展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研究制定仲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深化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优化仲裁工作程序,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九)开展“法律进民企”法治宣传专项活动。组织开展以依法治理与风险防控为主题的法律宣讲活动,为企业家依法经营、安全创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选取有代表性民营企业建立省级普法工作联系点,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紧扣“4•26”知识产权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化民营企业防范金融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等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开展全省民营企业“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有效整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之江法云”微信塔群、微博、网站等新兴媒体资源,积极打造“融媒体”普法平台,深入宣讲中央和我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宣传解读涉企法律法规,引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大力宣传民营企业诚信守法典型案例,深入推进民营企业依法治理。

(十)开展民营企业结对帮扶服务专项活动。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百名厅局长精准服务百家龙头企业”“百名处长下基层宣读政策”等“五个一百”活动的号召,建立司法干部和律师、公证员、鉴定专家联系民企制度,组织开展“千名司法行政干部结千企、万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帮万企”活动,摸清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痛点、堵点,拿出管用的实招、硬招、新招,真情为民营企业鼓劲加油、排忧解难。

有关责任单位需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细化工作方案。

四、组织领导

全系统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动员全体司法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行动中去。要充分发挥政策协调、统筹指导、督促推动作用,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用的措施和办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工商联、企业协会商会等单位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供给需求对接机制,搭建各类活动平台,不断提高专项行动的协同性和实效性。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发布营商环境法治评价指数,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和支持专项行动,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信息反馈制度,认真查处各类投诉举报。要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厅对市局综合考评内容,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落实情况滞后单位要求作出说明。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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