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6-00003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6-04-13 |
文 号 | 浙司〔2016〕30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16-0002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日期: 2016-04-13 15:18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1.开展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当前,我省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的民间纠纷随之增多,纠纷涉及的主体日趋复杂,类型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繁重。通过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县(市、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调解资源,有利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敢于担当,勇于实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大力推进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2.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有关规定,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等社会团体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其他组织设立的主要从事调解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一些地区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不规范、资源不集中、关系不顺畅等问题。已经成立的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换届、更名等形式进行整改,确保组织设立合法、规范。同时,根据化解纠纷需求和条件许可,可在同级法院等机关、场所派驻工作室,开展特定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也可通过吸收或派驻方式,将常年调解纠纷数量偏少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整合进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调解效能。
4.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设立主体从本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员中提出建议人选,并通过民主推选形式产生。
5.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新设立或者发生撤销、地址变更、委员选任、换届、人民调解员聘任和解聘等情形,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30天内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同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其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抓好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
6.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委员及其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担任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在当地有较高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7.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应保持专职兼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的合理结构,以提高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3人;专业知识结构应与所调解的纠纷类型相匹配。
8.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所属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敬业爱岗,热情服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依法履职,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违纪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
四、积极开展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9.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其工作室名称由“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驻单位简称”和“驻”及“工作室”五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法院工作室”。
10、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外刊浙江省xx县(市)或者xx市xx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自左至右环形;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自左至右直形。如“浙江省xx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工作室的印章,在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后注(1),若有多个派驻工作室,序号顺延。如:派驻县法院工作室的印章文字内容为:“浙江省xx县人民调解委员会(1)”。
11.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要规范调解程序,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实施调解,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
12.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一般宜设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并在正门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竖式名称标牌。工作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等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内悬挂人民调解标识、标语,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五、着力落实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
13.充分利用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起点高、资源多、工作范围广的优势,建立健全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移送调解等纠纷调处衔接机制,积极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14.建立由退休政法干警和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行业领域的政策、法律专业人士、专家或业务骨干组成的专家库,接受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参与调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并提供指导,努力提高依法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15.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立与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接机制,努力提高其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
六、切实加强对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1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汇报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调研,深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中相关问题,适时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加强对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推进辖区范围内人民调解资源的整合与人民调解工作合力的形成,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建设水平。
18.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达成共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等规定,切实落实经费、人员和场地等各项保障,努力为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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