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4-00007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4-03-18
文  号 浙司〔2014〕26号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日期: 2014-03-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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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进程,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等精神和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在新形势下推进自身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依靠法律专业人才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的具体实践,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防范行政事务法律风险的现实需要。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增强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使命感,紧紧围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前列、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的目标要求,用法治的思维研究和谋划司法行政的体制机制改革,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和深化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决策和管理能力、服务能力、风险防范能力为目标,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和各监狱、戒毒单位都要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律顾问,年底前实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三、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根据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顾问单位实施的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为重大事项风险防范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对顾问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

(四)协助审查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处理顾问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六)代理顾问单位参加诉讼或仲裁;

(七)参与处理涉及顾问单位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顾问单位的重大纠纷;参与顾问单位参加的谈判;

(八)协助开展顾问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

(九)提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资料,就顾问单位履职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并解答顾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咨询;

(十)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通过组建律师顾问团队或者单个聘请法律顾问等形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法律顾问人选。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法律顾问的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行政经费特别困难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经费补助等方式,建立和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顾问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纪律、服务费用等事项。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切实摆上重要位置,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省厅由法制处具体负责本机关法律顾问的聘请和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各地、各单位也要落实专门工作部门,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步骤,选择政治素质好、专业契合度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切实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水平。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要研究法律顾问常态化、规范化运作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文件和文书材料审查论证制度,探索规范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处置纠纷、代理诉讼仲裁、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和形式,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与法律顾问的工作交流与合作。要为法律顾问和机关干部架设沟通桥梁,通过法律顾问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本地区、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法律顾问体系建设范围、纳入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建设工作。要将聘请法律顾问的支出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和落实财政经费的保障。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加大典型的宣传,提高司法行政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力。要指导行业协会加大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研究和指导,提升法律顾问工作的应用性和实效性。

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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