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4-00026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12-25
文  号 浙司〔2014〕136号 统一编号 ZJSP11-2014-0019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4-12-2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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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

2014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做好新形势下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国务院、中央军委《意见》,着眼最大限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从总体要求、对象范围、机制建设、相关保障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把《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先进经验,认真梳理和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军人军属涉法问题,不断破解工作难题,推进我省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实行免经济状况审查。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军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三、扩大涉军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优抚待遇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等涉及军人军属生活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各地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决定对军人军属的相关请求在现行规定范围之外给予法律援助。

四、优化涉军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对涉军法律援助,除直接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诉讼外,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案情实际,通过条文适用讲解、维权路径指引、主张分析梳理、证据取得指导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各种因素无法自行取得申请所需相关材料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取得材料完成法律援助申请工作。要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设立“军人军属优先”指引牌,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对伤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要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民服务。

五、强化涉军法律援助质量监管措施。要充分运用质量监管手段提高涉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将涉军法律援助案件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加大对涉军法律援助案件听庭力度,加强涉军法律援助案件的回访工作。对由团以上部队政治部或地方人武部、军分区(警备区)代为联系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将援助结果及时告知联系单位。对重大疑难案件,要进行全程跟踪和及时指导。

六、进一步完善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2015215日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正式挂牌。要认真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场所、人员、分工等安排到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定期或根据需要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到工作站帮助开展工作。法律援助机构与部队政工部门要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沟通机制,及时交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业务动态、统计数据等有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信息,提升工作站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加强对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先进经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法律援助机构要会同部队政工部门经常了解掌握军人军属法律需求状况,经常组织新兵法律巡讲、法律援助进军营、送法下基层等咨询宣传活动。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 江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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