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4-00042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4-01-23 |
文 号 | 浙司〔2014〕10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14-0004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14-01-23 15:19
各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分离工作
目前,我省尚有几十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合署办公。随着司法所职能的规范化和队伍的壮大,以及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新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的运行机制已不适合管理要求。各地应根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134号)等规定要求,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两所分离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独立办公,并依法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已经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应当在2014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办理注销手续。
二、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合伙制运行机制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59号令)第四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随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我省目前真正属于事业法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所所剩无几。不少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执业风险较大。请各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部署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合伙制转制,推进法律服务所依法明确组织形式。合伙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浙司〔2011〕55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等,切实提高防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兼并
近十年来,受多种因素制约,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一直呈萎缩趋势,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均执业人员5名左右;很多所队伍年龄结构老化,管理基础薄弱,业务竞争力差,办公场所简陋,社会形象不佳,难以适应社会和群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情况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合理地布局和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兼并,整合力量;要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把好入口关,提高基层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四、健全和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并落实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管理、依法运行的基础工程。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建立健全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和分配、合伙管理、办案质量监督跟踪、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年度考核、聘用人员管理、统计和档案管理、重大敏感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学习和会议等各项制度。要根据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拓展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事业发展等基金,并严格落实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作为强化基层法律服务日常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严格审查、规范流程,防止走过场。要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条件和规范要求,逐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通过合并、解散等手段,依法退出法律服务市场。要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查处力度,依法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克服管理工作中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省厅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专项检查。
浙江省司法厅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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