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0-00058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0-04-12
文  号 浙司〔2010〕62号 统一编号 -

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10-04-1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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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最大限度地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纠纷。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推进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发挥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司法资源,防止矛盾激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财产保险机构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推进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化解交通赔偿纠纷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落实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健全调解组织

各县(市、区)应依托驾驶员协会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交调会是专门从事调解交通赔偿纠纷、通过调解宣传交通安全法制、参与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等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交调会的筹备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交调会成立后,应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交调会可根据工作实际,下设若干个调解室,调解室一般设置在公安交警部门办公区域内。

交调会人民调解员须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会制作调解文书。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由交调会聘任。聘任人民调解员的人数、具体条件、程序等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商定。

三、严格规范调解业务

各地应指导交调会贯彻落实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受理、告知、调解、协议书制作、履行好纠纷移送等工作程序,积极做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化解工作。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解室。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应在30天内完成,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组成人员情况及工作流程。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挂历及信息报送等制度。规范使用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落实节假日值班、调解预约、法律援助、解答咨询等便民措施,确保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公安机关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授课辅导、跟班实习、模拟调解、案例分析点评等形式,组织开展对调解员的交通赔偿纠纷调解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处理程序、适用标准等,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尽快适应岗位需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应将推进人民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实施前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实施中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实施后注意总结,完善提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合力推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化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政策,对调解员所调解的纠纷给予必要的补贴。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发〔2009〕8号)要求,协同人民法院将人民调解化解交通赔偿纠纷工作纳入诉调衔接机制范畴,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应积极为调解员提供办公、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及工作便利,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落实调解交通赔偿纠纷所需的工作经费、补助经费和补贴经费。保险机构应明确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保险赔付的程序,将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各地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及其他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工作机制,宣传人民调解便捷、高效、经济、亲和的独特优势,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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