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人事、财政部门遵照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二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三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离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四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五是调整的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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