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鉴决字〔2010〕1号
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
你单位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机构住所由“温州市黎明西路161号”变更为“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街道巨一大楼办公委员会五楼”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变更机构住所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抄送:温州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