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鉴决字〔2009〕86号
张振才:
你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在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在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