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0-00018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0-01-07 |
文 号 | 浙司〔2010〕3号 |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0-01-07 11:11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以来,我省司法鉴定队伍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逐步规范,司法鉴定质量稳步上升。但是,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质量意识不强,个别司法鉴定人不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司法鉴定行业秩序;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司法鉴定人长期离岗、兼职司法鉴定人不到岗。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现就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各市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对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投诉工作。要增强工作使命感,认真研究当前司法鉴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要增强工作责任感,把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放在首位,提高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办理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认真梳理当前司法鉴定投诉的各种原因,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落实司法鉴定投诉工作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要改进工作作风,从投诉源头上认真掌握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听取投诉人意见,剖析原因,确保投诉办理质量,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省厅对市司法局的年度综合考评将加大对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力度。
二、正本清源,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运作。各市司法局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合理的奖惩考核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从源头上防范司法鉴定有效投诉案件的发生。要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意识,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司法鉴定承办人、复核人、审批人及司法鉴定人助理等岗位的具体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司法鉴定意见要使用规范、明确的文字。司法鉴定机构要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个人委托的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案件,必须经办理案件机关同意后方可受理。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承办人员责任。认真对待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服务态度、效率和收费等问题的反映,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妥善处理。
三、加强监管,严厉惩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各市司法局要广开监管渠道,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成效。要根据《条例》建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与采信相衔接机制,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要采取发放《司法鉴定服务质量监督卡》等形式,主动征求法院、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等司法鉴定意见使用单位的意见,了解掌握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机构投诉电话,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市司法局要强化管理责任,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当前要重点检查司法鉴定人长期离岗、兼职司法鉴定人不到岗、同业不当竞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技术规范执业,以及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要严格执法,按《条例》规定对扰乱司法鉴定市场秩序,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声誉,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开展全省司法鉴定专项检查和案卷评议活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继续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四、配备力量,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市司法局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编制,配齐配强管理干部。要加大司法鉴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干部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处理,配置计算机等专项硬件设备,认真做好网上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违法违规处理和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
请各市司法局将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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