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9-0006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09-04-16 |
文 号 | 浙司〔2009〕57号 | 统一编号 | - |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09-04-16 16:16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调委会)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调委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积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当前,我省社会总体和谐稳定,但不安定因素仍然存在。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民间纠纷居高不下,调处难度日益加大;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具有较强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逐年增多,并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用工、欠薪等涉企矛盾纠纷不断显现,如不及时疏导化解,很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专业调委会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工作机制,既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积极应对当前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司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大力推进和加强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中的职能作用。
二、大力加强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
专业调委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其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纠纷属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组成,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专业调委会应由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适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后,由该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招聘或选聘。
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实际需要和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凡是某一类纠纷在当地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
专业调委会的设立,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三、严格规范专业调委会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受理调解特定民间纠纷;排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
专业调委会应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有条件的可试行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的制度。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和纠纷移送等程序,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调解纠纷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
四、积极创新完善专业调委会工作机制
为确保专业调委会充分履行职能、有效开展工作,一般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
指导协调机制。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的主持下,由司法行政、财政以及纠纷(领域)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以联席会议或指导协调小组的形式,形成工作指导协调机制,主要研究、解决专业调委会筹建、调委会制度设计及职能确定、调解员选聘及培训、调解经费保障、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重大事项。
联动协作机制。一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整合司法所(乡镇、街道调委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资源,根据专业调委会工作各个环节的需求,及时予以配合和联动。二是在专业调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联动协作机制,通过制定应对群体性重大纠纷的处置预案等形式,明确专业调委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纠纷处置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及时、有效化解纠纷。
专业咨询机制。建立由资深律师、法官、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接受专业调委会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专家库宜按纠纷类型分别设置。
保险理赔机制。将医患、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的调处与保险理赔相衔接,经专业调委会依法调解后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保险赔付的依据。
五、切实加强对专业调委会建设工作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专业调委会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工作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履行指导管理职责,善抓机遇,通盘谋划,积极推进专业调委会建设工作。省厅将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热点纠纷,会同有关部门逐个出台关于建立化解特定纠纷专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专业调委会建设过程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会同纠纷涉及的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专业调委会做好调解员的选聘等工作,积极配合纠纷涉及的主管部门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妥善落实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以及调解员的报酬,为建立专业调委会并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专业调委会建立以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和帮助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要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专业调委会建设、专业化解社会热点纠纷的工作思路与途径。要注重运用媒体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人民调解的基本制度、独特优势和申请调解的方法、程序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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