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08-0160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8-01-30
文  号 浙司〔2008〕2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08-01-3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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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公证机构对所属执业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对所辖公证机构负责人上一年度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第五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下列内容:
  (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包括执业态度、敬业精神、团队精神、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和廉洁自律等。
  (二)业务能力情况,包括法律素质、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办证质量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等。
  (三)工作勤奋程度,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学习态度、努力钻研及开拓创新精神等。
  (四)工作实绩,包括办证数量、办证质量、工作效能、理论研究成果等。
  第六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结,服从领导,精通业务,恪守诚信,廉洁自律,依法办证,办证质量高,服务态度好,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善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工作实绩突出。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优秀率不超过15%。
  (二)合格等次。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遵守执业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服从领导,钻研业务,依法办证,办证质量较高,能够开展一些实务理论研讨,积极撰写案例或工作业务交流文章,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等次。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有责任心,服从领导,遵纪守法;但业务不够精,能力不够强,效率不够高,业绩不够突出,服务态度和办证质量一般,或考核年度内发现有轻微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现象。
  (四)不合格等次。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比较淡薄,或有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造成公证机构社会形象的损害;或业务水平低,难以胜任公证工作要求;或因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公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七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本办法第六条和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一)优秀等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质保量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工作实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强;所在公证机构社会形象好,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和违法违纪的情况。
  (二)合格等次。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内部管理较规范,业务拓展能力较强;所在公证机构社会形象较好,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和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
  (三)不合格等次。本公证机构没有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拓展能力较差;所在公证机构出现错、假证后果严重,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本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及程序

第八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本公证处所属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辖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书面告知公证员的同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证员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个人年度总结,并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表》;
  (二)召开公证处全体人员会议,听取公证员的年度总结汇报,并对公证员进行评议;
  (三)确定公证员的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的通知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考核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考核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书面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于三月底前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公证员在省级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行业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可以参加全国或省级文明公证员的评选。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公证员,不得参加当年公证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十六条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被投诉或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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