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6-0002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06-04-12 |
文 号 | 浙司〔2006〕62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06-0002 |
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06-04-12 11:35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有关规章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工作中有关申请材料审验、审核程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住所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提出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其资质、仪器设备等条件符合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求。
(二)《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件1)。该表经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拟在该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名册。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申请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具备法医资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二、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当地司法鉴定发展规划,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附件2)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审核。
三、申请人取得省厅核准的《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司法鉴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司法部《提交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附件3)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4)。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表首页加盖公章。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
3.住所证明。自有房屋具有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具有房屋租赁合同。
4.资金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不得由非组建单位或个人出资。
5.仪器、设备说明和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自购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的文件;暂时租(借)用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具有租(借)用协议和五年内仪器、设备及检测实验室达标的书面计划。
6.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附件3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7.章程。内容和格式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附件5)。要求内容完整、准确。
2.司法鉴定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符合法定条件。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真实。
4.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鉴定人,提供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对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审查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四、市司法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审核。
五、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直接提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不需要申请预核名称,不需要提交章程。其他申请材料按以上要求办理。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参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规定办理。
六、各市司法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工作。对申请人行业资格、资质情况和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应当进行审验,并在每份留存的材料复印件上加盖本机关审验章;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原工作单位或者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有关规章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工作中有关申请材料审验、审核程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住所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提出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其资质、仪器设备等条件符合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求。
(二)《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件1)。该表经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拟在该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名册。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申请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具备法医资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二、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当地司法鉴定发展规划,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附件2)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审核。
三、申请人取得省厅核准的《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司法鉴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司法部《提交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附件3)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4)。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表首页加盖公章。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
3.住所证明。自有房屋具有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具有房屋租赁合同。
4.资金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不得由非组建单位或个人出资。
5.仪器、设备说明和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自购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的文件;暂时租(借)用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具有租(借)用协议和五年内仪器、设备及检测实验室达标的书面计划。
6.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附件3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7.章程。内容和格式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附件5)。要求内容完整、准确。
2.司法鉴定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符合法定条件。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真实。
4.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鉴定人,提供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对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审查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四、市司法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审核。
五、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直接提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不需要申请预核名称,不需要提交章程。其他申请材料按以上要求办理。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参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规定办理。
六、各市司法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工作。对申请人行业资格、资质情况和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应当进行审验,并在每份留存的材料复印件上加盖本机关审验章;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原工作单位或者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3.司法部《提交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3.司法部《提交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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