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3-00048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03-04-18 |
文 号 | 浙司〔2003〕88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03-0005 |
关于印发《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等范本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03-04-18 15:31
各市司法局:
委托代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运作和律师执业的基本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律师诚信执业的需要,也是司法部提出的要着力完善的四项诚信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过去,由于委托代理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详尽,收费种类及数额不明确,多数合同对双方利益冲突、附随义务、免责条款和争议解决等内容未有规定,因此而印发的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对律师行业的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律师对客户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省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等范本,现予印发。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将各范本下发律师事务所。从2003年6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均应采用此范本格式。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2、《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3、《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公函》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编号: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1、本委托合同适用于除刑事辩护外的法律服务。
2、签约之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委托合同,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委托合同中所述的不保证、免责事项,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4、本委托合同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受托人(乙方):浙江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X字母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案的第 审诉讼/仲裁代理。 □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签审合同 □
(6) □
2、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 )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3)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他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
(3)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
5、其他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1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6、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 %计 元,余款于 付清。
(3)计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暂时付 小时律师费用计 元,于乙方完成受托事务后再按实际工作小时惊醒结算。甲方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
7、其他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他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局势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 元,乙方包干使用。
(3)
本合同第5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他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按需单独结算。
8、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按本合同第7条第(2)、(3)中办法支付的其他费用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9、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2)律师应当勤勉尽事,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10、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物有关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预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能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11、证据和财务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物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回归卷的,应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他受托代收所得的财务,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已交甲方。
12、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1)甲方未要求我归还原件、原物的;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13、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4、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5、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6、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3)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4)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6)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6)
17、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成果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
18、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19、不保证
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0、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1、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2、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3、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25、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26、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7、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2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
代 表:
受托人:浙江 律师事务所
代 表:
附件二
编号: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 订立本合同。
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 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律师、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若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聘请年限
(1) 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4 、常年法律顾问费
(1 )每年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年限总额为人民币 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收到税务发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 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汇。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 )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或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 )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 )如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 )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
(1 )乙方或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的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3、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5、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6、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下,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18、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19、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人:
代 表:
受聘执业机构人:浙江 律师事务所
代 表:
编号: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邮编:
地 址:
电 话: 邮编:
滋委托浙江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为
一案中
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有关本案开庭等事项请通知代理人。
此致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浙江 律师事务所公函
( )浙 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
案件,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函告。
浙江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制
浙江 律师事务所公函
( )浙 字第 号
仲裁委会员:
你会受理的
仲裁案件,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仲裁代理人,特此函告。
浙江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制
信息来源: